2007年11月14日,张某邀请朱某等6人聚餐。当天傍晚6时,6人来到新建县团结路一家火锅店,点好菜后,6人在二楼一间小包厢坐下。两个多小时过去了,该火锅店顾客陆续离开,负责打扫卫生的服务员见张某等人的包厢长时间没有动静,便推门而入,结果看见4人倒地,2人倒在座椅上,火锅盆中还在沸腾冒泡。服务员立即通知了老板胡某,胡某来到包厢后,关掉了液化气,然后拨打了120和110报警。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胡某所经营的火锅店,使用液化气灶加热,包厢内无窗户,环境相对封闭。胡某明知液化气具有危险性,且未在包厢构造上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告知消费者在饮食过程中注意安全,才导致此案件发生。6人被送至医院抢救后,张某、朱某因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