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2004年12月9日,宝宝在上体育课时,被老师要求与年龄大、身高体胖的同学做相互“背”的游戏,他由于体力不支被同学重压在身下。当日放学时,幼儿园老师告知家长宝宝在幼儿园内摔倒、右脸部受伤的事实,并给其外用万红花油药水。此后,宝宝因咳嗽、发热、腹痛多次到医院就诊。2004年12月19日,宝宝被诊断为右肋软骨挫伤。当月26日,宝宝被确诊为右肾母细胞瘤,并被切除右肾。
宝宝的家长认为,幼儿园的错误管理和疏忽致使宝宝身体受到伤害,且在事发后故意向家长隐瞒实情,导致延误孩子的及时治疗。幼儿园表示,宝宝摔倒属于意外情况,不是疏忽保护,处理受伤部位时并无其他异常,摔倒与右肾母细胞瘤没有关系。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宝宝所受外伤与其右肾母细胞瘤的病情进展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幼儿园负轻微责任(〈20%)。一中院认为,考虑到幼儿的通常特征及宝宝确系在活动中受伤的事实,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疏忽,故其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10%。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赔偿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