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8日午后,天降大雨并伴有冰雹。法库县某小学在下午3点50分放学时,天空还在下雨。由于当地多年形成的地理环境,该小学通往村内的道路晴天是路、雨天便是河。学校放学后,8岁女孩小娟自己回家,在回家的途中溺水死亡。
小娟家长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面对灾害性天气,学校未对学生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当日放学时,班主任老师已安排小娟和三名同学结伴同行回家。走出校门后,小娟没有与他人结伴走,一人单独向家跑去,不幸身亡,学校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小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中没有规定学生放学途中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学校也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学校对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面对当天特殊的自然灾害性天气,面对该村从学校通往学生家的路遇雨难行的特殊情况,学校应该预见到学生在放学途中有可能发生意外人身损害的事件,应当对学生进行管理,对学生的安全进行保护和尽合理的注意,实际上学校已预见危害可能发生,进而作了一些布置和安排,但因疏忽大意导致了小娟自己回家,故学校应该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娟家长4万余元。